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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3.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不足0%

3.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不足

一致行动人协议作为公司控制权安排工具,相较于有限合伙架构与金字塔式股权结构,存在明显的制度性局限。其效力基础源于契约关系而非组织法设计,故在控制权稳定性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期限性约束导致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

协议通常设定明确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则效力自动终止。此种时间限制使得控制权安排具有阶段性特征,难以形成永久性结构保障。

在蜜雪冰城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张红超直接持有公司42.78%的股权,并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控制0.45%的表决权;张红甫亦直接持有42.78%股权,并通过有限合伙架构间接享有0.45%的表决权。由此,两人在表决权比例上形成完全对等的局面。

为规避因股权结构均等可能引发的治理僵局,保障上市进程的顺利推进,双方于2022年9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控制权安排进行系统性整合。该协议主要涵盖以下关键内容:

协议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协议签署之日期间,双方在股东大会、董

协议进一步约定,自生效之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上市满60个月之日止,双方在参与公司决策时须履行事先协商义务,形成统一意见并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张红超的意向行使表决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该协议确立了以张红超为主导的一致行动机制,但其效力存在明确期限。根据约定,该控制权安排将于公司上市届满60个月之日终止,不具有永久性效力。这一时效性设计既体现了协议作为过渡性治理工具的特性,也反映出公司在上市规范过程中对控制权结构的阶段性安排。

(2)目的导向性易引发协议解除风险

协议多服务于特定商业目标(如首次公开发行等),待目的达成后,缔约方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此特性使得控制权联盟具有临时性特征,恰如《战国策》所言:“狡兔有三窟,仅得免其死耳”,单一契约安排难谓完善之策。

世华科技(股票代码:688093)于2025年9月披露,IPO前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计建荣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于公司上市满五年后到期,各方决定不再续签。

协议到期后,“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上述部分人员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方将按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

解除前: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计建荣五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67.29%的表决权,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解除后: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顾正青和蒯丽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43.65%的表决权。

(3)一致行动人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通常仅约束签署股东本人,对第三方(如继承人或

在公司的顶层架构设计中,投票权委托协议作为实现控制权安排的重要工具,与有限合伙架构、金字塔架构、AB股结构,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共同构成了控制权配置的完整体系。这一协议允许股东通过契约方式,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主体行使,在保持股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决策权力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