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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3.司法实践与监管态度0%

3.司法实践与监管态度

对于以实现控制权转移为目的的表决权委托,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性质不同于普通的委托合同。

证券监管机构对投票权委托保持高度关注,重点关注控制权稳定性、权益与风险匹配度以及信息披露真实性。监管机构会评估委托安排是否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以及是否存在通过表决权委托隐藏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孚日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安排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083)于2025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公司股东孙小惠女士与肖茂昌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3.17%股份(共计30,000,055股)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肖茂昌先生行使。该安排的核心设计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