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火墙公司的股东及董监高设置要点
防火墙公司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股权与治理机构的独立性,以防范人格混同风险。
(1)规避单一持股结构
应规避单一持股结构,以防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引发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不宜仅为家族公司或个人独资。建议引入至少两名股东(如家族公司持股99%、实控人持股1%),从法律形式上排除一人公司认定。
同样,防火墙公司对下属运营公司的持股也应避免100%控股,以防横向穿透风险。建议持股比例设为90%等非完全控股模式,维持下属公司独立人格外观。
(2)聚焦核心治理架构
治理应力求简化。可依据《公司法》规定,不设股东会与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应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实现决策与执行权统一,满足法律要求并降低管理成本。
(3)严格执行“人员”隔离
必须在关联公司间严格分离关键岗位人员。家族公司、防火墙公司及运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等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属于法规明令分离的不相容职务,交叉兼任将构成人格混同的强力证据,使风险隔离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