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书籍返回
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1.法律基石与风险根源0%

1.法律基石与风险根源

《公司法》第三条确立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纵向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如图3-6所示)

风险根源在于股东行为模糊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法人边界,使公司沦为股东的工具或“另一个自我”,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大学》所言:“物有本末,事有始终”,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其根本,股东若本末倒置,必将面临法律的否定评价。

图3-6 纵向人格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