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内涵与风险构成
(1)法律依据
直接法律原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图3-10所示)
图3-10 横向人格否定
(2)责任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并判令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通常需满足以下
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及财务等方面出现广泛混同,这不仅模糊了彼此的财产边界,更使其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中,财务混同更是认定这一状态的决定性因素;
主观恶意与不当行为: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滥用控制权、逃避债
损害结果: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