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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4.法人股东的税务劣势——重复征税0%

4.法人股东的税务劣势——重复征税

在平台企业的典型架构中,自然人常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核心业务实体。当控股公司转让核心公司股权获得收益时,需首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此后,税后利润若分配给个人股东,还需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约40%的综合税负,其计算方式:25%+(1-25%)×20%。这一重复征税现象源于我国现行的古典税制,该制度对公司利润与个人分配分别独立课税,未对已在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款设置抵扣机制。

例:假设东吴公司与关二结成联姻关系,想买荆州公司持有蜀国公司5%的股权,共实现转让净收益100万元。

荆州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

荆州公司税后利润:100万元-25万元=75万元。

自然人股东关二:取得分红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75万元×20%=15万元。

总税负:25万元+15万元=40万元。

综合税负率:(40万元/100万元)×100%=40%。

手头有笔闲钱想投资公司当股东?有个办法是拉上几个朋友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这个企业去持有你看好公司的股份。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中间体,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或其他投资平台,也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投资模式。

刘大是五虎上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到被投资企业蜀国公司;刘大通过刘氏家族合伙企业和五虎上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蜀国公司;刘大通过刘氏家族公司,以家族公司投资五虎上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到被投资企业蜀国公司等三种方式,如图4-6所示。

图4-6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