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认可的底层逻辑与核心条件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且未对分配比例设限,但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的审查日趋严格。为确保税收安排的确定性,企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没有避税嫌疑,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项,如果个人实施了其他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以该安排获取了不当的税收利益,那么法律授权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未作进一步阐释,但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企业实施无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界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基于上述税法原则的一致性,如个人实施的安排主要以获取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的税收利益为目的,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交易不是出于实际业务需要,就可以认定这是为了避税而做的安排,并有权依法调整税款。
本案例中自然人股东关二没有获得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即便分红环节,关氏家族公司免税,但是家族公司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仍然要按20%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