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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5.两种税务处理模式的税负对比示例0%

5.两种税务处理模式的税负对比示例

结合前述案例延伸分析:假设股权收购交易完成一年后,荆州公司将持

若前序股权收购环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次股票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票计税基础=1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

若前序股权收购环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本次股票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票计税基础=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

对比可见,特殊性税务处理模式下,荆州公司在股票转让环节多确认的400万元所得,恰好对应其在股权收购环节暂未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充分体现了“递延纳税而非免税”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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