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股不同权的章程设计
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为公司表决机制提供了灵活的自治空间。根据规定,股东会表决权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亦允许公司章程自主安排。
据此,公司可在章程中设计“同股不同权”机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部分股权享有复数表决权;
设置特定事项的否决权或特殊表决机制。
此类设计须注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
因此,在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通过章程灵活配置表决结构,实现对控制权的合理安排。
(1)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离的股权设计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与第六十六条的核心在于,法律将表决权分配规则很大程度上交由公司章程自治。这为公司控制权设计提供了以下关键路径: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直接分离、创设具有超级表决权的股权类别、通过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集中表决权。
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A(创始人)出资400万元(占40%),股东B(投资人)出资500万元(占50%),股东C(技术骨干)出资100万元(占10%)。
矛盾:若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创始人A将失去控制权。
解决方案:采用上述章程条款。尽管股权结构为A占40%、B占50%、C占10%,但表决权结构被设计为A占60%、B占20%、C占20%。如此,创始人A在无需追加投资的情况下,依然能牢牢掌握股东会的决策控制权。实现表决权与分红权的分离。
(2)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权重的类别股即AB股
(3)通过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本质上也是同股不同权,让渡一部分或全部表决权给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