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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2.董事会关于董事选举投票方式的选择策略(详见表2-8所示)0%

2.董事会关于董事选举投票方式的选择策略(详见表2-8所示)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选举的投票方式,主要规定在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

表2-8 董事会选举投票方式选择策略

(1)投票制的区别与影响

例如:某有限公司,计划选举3个董事会席位;股东结构:大股东A持有60股、小股东B持有40股;候选人:A推举了甲、乙、丙三位候选人,B推举了丁一位候选人。

首先,直接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在这种制度下,每一股份对每一项董事选举议题拥有一票表决权。这意味着持股较多的股东可以决定所有董事的人选,而中小股东可能难以使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当选。

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个董事席位都作为一个独立的议题进行分开投票,每股对每个席位享有一票表决权。选举过程:

选举第一席:A投甲,B投丁。甲得60票,丁得40票。甲当选。

选举第二席:A投乙,B投丁。乙得60票,丁得40票。乙当选。

选举第三席:A投丙,B投丁。丙得60票,丁得40票。丙当选。

选举结果:董事会三席全部由大股东A推举的甲、乙、丙占据。小股东B

核心特点:拥有超过50%股份的股东可以决定全部董事人选。

其次,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这种制度给了中小股东更大的话语权。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他们有机会推选代表进入董事会。

在这种制度下,股东的总投票权是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选举的董事席位总数。股东可以自由地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或分散给多个候选人。计算总投票权:大股东A总投票权=60股×3席=180票;小股东B总投票权=40股×3席=120票

选举策略与过程:

大股东A的策略:希望三席全得,于是将180票平均分配给三位候选人:甲、乙、丙各得60票。

小股东B的策略:深知无法赢得多数席位,但可以集中力量确保推举的丁当选一席,于是将所有的120票都投给候选人丁。

计算最终得票:甲60票、乙60票、丙60票、丁120票

选举结果:按得票从高到低排序,丁(120票)以最高票当选第一席。

甲、乙、丙(均为60票)争夺剩余两席。最终,丁和甲、乙(或丙)当选。

小股东B成功为其代表赢得了一个董事会席位。

核心特点:通过票数累积和策略性投票,中小股东有机会集中力量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

(2)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章程的最终决定作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最终取决于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上市)均采用“可以”的表述,赋予了公司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权利。然而,鉴于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新《公司法》精神,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规定“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单独选举:在实践中,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又称“一般董事”)时,投票通常会分开进行。也就是说,选举独立董事时累积的票数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也是如此。这样做可以确保独立董事的选举不受干扰,维护其独立性。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理中独一无二的法律角色,其职权源于法律直接授权,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正如《韩非子·孤愤》所言:“循名而责实,名正而言顺。”法定代表人即公司之“名器”,执此名器者,于法律层面即被推定为公司之化身。因此,掌控法定代表人任免,是构建公司控制权体系的战略要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