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与实缴的法律内涵与责任边界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认缴制不等于股东责任免除,其出资期限利益以公司正常经营和具备偿债能力为前提。《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可能被法律强制调整,存在责任“穿透”风险。古语云“信诺为重,一诺千金”,股东认缴承诺虽附期限,责任本质不可虚置。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认缴制不等于股东责任免除,其出资期限利益以公司正常经营和具备偿债能力为前提。《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可能被法律强制调整,存在责任“穿透”风险。古语云“信诺为重,一诺千金”,股东认缴承诺虽附期限,责任本质不可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