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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2.实缴不足或认缴瑕疵的股东连带责任风险0%

2.实缴不足或认缴瑕疵的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1)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

(2)瑕疵股权转让的后续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其出资责任并不当然免除。若转让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如公司负债时以零对价或明显低价转让),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补充责任的精巧设计,让新旧

(3)清算程序中的责任提前

公司进入解散清算后,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有义务代表公司向未缴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缴。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债权人亦有权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此时,股东不得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