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书籍返回
股权的底层逻辑:企业风险防控与基业长青实操指南3.共同售卖权:跟着“大股”走,如何卖得不吃亏?0%

3.共同售卖权:跟着“大股”走,如何卖得不吃亏?

共同售卖权是风险投资协议中的一项关键保护性条款。它赋予投资人一项权利:当公司创始人或主要股东(统称“原股东”)拟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股权按比例一同出售给该买方。

(1)核心运作机制

该权利的行使通常与原股东的出售提议绑定。其核心逻辑是保障投资人能够与原股东共享同等的退出机会,防止在原股东退出时,投资人被独自留在公司。一个典型的行权流程如下:

触发条件:原股东收到来自第三方的善意股权收购要约,并计划接受;

权利通知:原股东有义务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拟出售的股权

行权选择: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在收到通知后特定期限内,选择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其相应数量的股权以完全相同的条款一同出售给该第三方。

(2)对创始股东的风险与应对

共同售卖权在保护投资人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创始人股权转让自由的主要限制。它可能影响创始人与潜在买方交易的灵活性,甚至在创始人寻求个人流动性或战略退出时变得复杂。为管理相关风险,创始团队在谈判中可争取以下安排:

设定豁免情形:明确约定共同售卖权不适用于某些特定交易,例如向创始人的直系亲属或家族信托的转让、为激励核心员工而进行的股权出售等;明确行权门槛:为条款的触发设置最低转让比例,例如,仅当单次转让的股权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时,共同售卖权方才生效,以避免对小额的个人流动性安排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争取单向适用:在早期融资中,可尝试主张共同售卖权为单向条款,即仅投资人享有此权利,而创始股东不享有对投资人股权转让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