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及新三板股票的税惠政策
(1)在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环节
增值税优惠: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市场)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使得个人投资者在交易股票时现在不用交增值税了,并且交易手续费更便宜。
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转让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的所得,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依据财税〔2018〕137号文,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按股票性质区分: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则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税。
“非原始股”对应于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及其后续产生的送转股;而“原始股”涵盖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这些股票无论在挂牌前或挂牌后所孳生的送转股。(详见表4-3所示)
表4-3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及新三板股票税惠政策对比
(3)税收优惠的综合效益与架构价值
上述针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直接持股投资者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降低投资成本,股息红利的差异化税收政策以及股票转让的免税政策,直接减少了投资者的税收支出,提升了投资的净回报率;增强资金流动性,对于长期投资者,持股超过一年后,其股息红利收入完全免税,这使得利润分配能够无损耗地转化为个人可支配资金;提升投资架构效率,在符合长期持有策略的前提下,个人直接持股架构成为享受这些特定税收优惠的直接通道,避免了通过中间实体(如合伙企业或公司)可能带来的额外税务负担或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
个人直接持股模式在投资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时,凭借其在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环节享有的法定税收优惠,展现出明显的税务效率优势。
这些由国家层面直接规定的优惠政策,为个人投资者进行资本市场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有力的激励,是个人在设计和选择持股方式时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这也是很多公司在上市前期,把有限合伙和股东公司架构拆解后,搭建个人持股建构的重要考量。
根据阳光诺和(688621)招股说明书中记载:报告期内,2020年1月之前,朗研生命持有发行人92%的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经朗研生命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20年1月,朗研生命将其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让给股东或其最终权益持有人。经过这次股权结构变动,朗研生命股东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税率由原来的40%降至20%。
根据前述分析,在不优先比较税负高低的前提下,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风险与纳税的“隔离层”与“缓冲带”,导致税款在利润分配时“即时实现”,税务处理刚性较强,操作空间有限。
一旦公司作出分红决议,即触发自然人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有观点认为,若股东控制分红决策,可通过暂不分配利润以递延纳税;然而在实际治理结构中,分红事项属股东会一般决议范围,经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这意味着个别自然人股东未必能够单方面阻止分红决议的通过。
反之,若自然人股东确实能够影响或决定利润分配政策,并出于税务筹划目的选择暂不分红,则可能考虑通过其他不合规途径将企业利润转移至个人层面。常见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