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公司借款或从公司列支不相关开支
根据税法规定,针对自然人股东自核心公司(即被投资法人主体)取得借款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应作应税处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类情形:第一,若自然人股东向核心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且该笔借款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既未归还,这笔钱没用在公司经营上,可以看作公司给个人投资者的分红,分红、派息这些钱都要按国家规定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自然人股东所借资金用于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该财产所有权登记于该股东个人名下,要是借钱超过12个月没还,没还的那部分钱就当是公司给你的分红,得按分红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挂借款,在目前的稽查大环境下,极易引起税务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