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股东合伙人分红处理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必须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其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居民企业身份,因此其法人股东所获分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免税条件,无法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待遇。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中“有时透、有时不透”的特殊性——个人所得税方面直接穿透按20%征税,而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方面则不能采取穿透方式。
如上文中刘氏家族公司在收到五虎上将合伙企业的分红款时,其会计核算应当计入当年度投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五虎上将有限合伙分得利润4000*60%=2400万,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则刘氏家族公司分回2400*90%=2160万,这部分不能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