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监督权
• 对政府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可对政府部门及官员提出质询、开展调查,并于必要时启动不信任投票程序。政府须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进展与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回应议员质询,接受议会监督。
• 议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之工作效能与廉洁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告与说明,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与问责。
• 对政府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可对政府部门及官员提出质询、开展调查,并于必要时启动不信任投票程序。政府须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进展与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回应议员质询,接受议会监督。
• 议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之工作效能与廉洁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告与说明,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