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院长及行政机构
第十一条 科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由院务委员会提名,经海华王国君主形式上任命产生,副院长由院长提名,院务委员会批准任命。院长全面负责科学院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别负责相关领域或业务部门的管理与协调事务。
第十二条 科学院设立行政办公室、科研规划处、国际合作处、财务处等行政机构,负责科学院的日常行政管理、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国际交流与合作、财务管理等工作。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由科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调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为科学院的科研活动与学术发展提供高效的行政支持与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