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院士义务
第十七条 院士应遵守科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科学院的声誉与利益,积极参与科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咨询等工作,履行院士的职责与使命。
第十八条 院士应致力于科学研究与创新,持续在相关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取得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并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为国家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院士应积极培养和提携青年科研人才,指导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传授科研经验与学术方法,促进学科领域的人才传承与发展,为国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后备力量。
第二十条 院士应积极参与国内外科学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科学界的联系与互动,促进海华王国科学技术的国际化发展,提升国家在全球科技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