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院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及跨学科综合性研究项目等。科研项目的设立应紧密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与科技发展前沿趋势,注重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与应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面向科学院院士、国内外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开放,申请者需按照科学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项目申请由科学院相关学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应按照预定计划和研究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向科学院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科学院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研究质量的有效保障。项目完成后,由科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后续科研项目申请与科研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